刑事办案风险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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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办案风险概述本概述立足于刑事办案律师可为、可不为、如何为的角度,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简单陈述,以期与我的同仁们共同做好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目次一、委托二、会见三、阅卷四、其他方面本概述以下词语的含义:1.刑诉,是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刑法,是指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刑法;3 .监察法,是指2018年3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 .刑诉解释,是指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 .检察规则,是指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 .公安办案规定,是指202
2、0年7月20日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委托1 .接受委托的时间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点(监委办理案件另论),应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此时间之前不可(法律咨询除外)。若是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应自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介入,而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包括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律师亦无权介入。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律师法第28条、检察规则第40条、监察法第43条、第44条2 ,委托人身份识别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注,若
3、非被羁押的,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只能由其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有别于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若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三款、第108条第六项3.委托资料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4.委托手续递交有同行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其实不妥。应将接受委托的相关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后,再行到看守所会见。法条依据刑诉第34条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48条二、会见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会见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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