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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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情况的说明为进一步促进临平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区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必要性及背景为促进工业用地精准配置、高效利用,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2年7月29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
2、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临平政办(2022)103号文件)。文件实施以来,竣工验收标准等内容需结合上级新要求予以修改完善;特别是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达产监管,需对用地项目论证评价、达产监管、相关指标验收要求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确保可操作性。根据区领导交办,由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修订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文件修订调整的内容(一)调整严格论证评审内容。删除“在设定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前,除区重大签约项目、区重点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上市(IPO)企业募投项目、市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龙头、单打冠军和隐形冠军项目、区招商
3、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以及区三大平台(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科创城)已评审的项目以外,其他所有工业用地出让项目须由区经科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J修改为:一般工业用地项目均需进行项目预评价,水电等公共配套项目、零星土地补缺项目、非制造业项目、国有主体国有楼宇(标准厂房)项目不列入评价范围。置换用地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工业用地需求项目经各平台、镇街初审后,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开展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征求属地镇街、平台意见后,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
4、组审核,并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二)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删除了“竣工(土建竣工)日期以项目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等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记录落款之日为准”。修改为: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三)调整特殊行业项目达产期限。原文件表述“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修改为“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另行约定开竣工和达产时间。”三、新增加的内容(一)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
5、式二原文件无表述,为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在“科学布局工业用地项目”内容中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二)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她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对其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备案”。原文件无表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壤污染状况未作监管和约定。政府在收回土地后,土地整理成本增加,所以在“严格净地出让”内容中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
6、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备案(三)增加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的产出要求。原文件对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产出无明确要求,在“严格准入标准”内容中增加“我区存量用地企业新拿工业土地的,平台、镇街应根据存量用地的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结合企业近三年平均产出等因素,明确存量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四)增加产业类型验收标准原文件无表述,现表述为“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专项验收需对项目现场生产设备(含GMP)及生产设备投资额度(采购合同)等情况进行核验”。(五)
7、增加项目履约验收制度和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原政策文件内“二、加强工业用地合同履约和批后监管”,在(一)及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二)严格项目开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和(四)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两部分,具体内容为: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工业用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平台、镇街应督促企业加快设备安装、尽早投产运营。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平台、镇街是达产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区经科局牵头组织达产履约复核工作,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亩均产值和R&D占比、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的履约复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审
8、计提供,并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工业用地项目在监管协议约定达产日期前30日内,企业应主动向平台、镇街提出达产验收书面申请;企业如提前达到达产要求,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平台、镇街应主动会同各部门开展达产验收,并出具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构建土地赋权与承诺兑现挂钩机制。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二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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