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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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助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自2024年起,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经济补偿。(一)补偿范围。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纳入考核的可长期稳定利用
2、现状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因“非农化”或“非粮化”导致现状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在变更调查中耕地种植属性标注为“未耕种(WG)”、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二)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县(市、区)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省财政对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永久基本农田35元/亩年、其他耕地2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每年上浮1元调整补偿标准。省财政在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中
3、下达各地补偿资金。(三)补偿对象。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各市、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补偿对象范围。(四)补偿资金使用。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二、健全耕地保护考核激励机制(一)奖励对象。省级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进行奖励:(1)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
4、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2)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前十。省财政在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中下达有关地级以上市的奖励资金。(二)奖励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考核激励实施细则。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安排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考核奖励,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名(第一档次)、第四、五、六、七名(第二档次)、第八、九、十名(第三档次)的地级以上市分别给予700万、500万、300万的资金奖励以及4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由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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