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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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从社会基础、理论依据、比较法角度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论证。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效力、免责事由、责任承担
2、方式、辅助性功能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论,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想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了避免这种探讨流于形式而缺乏针对性,这里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求体系上的完整,只求尽可能透彻地说明此问题,希望通过探讨,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一、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I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口债就象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
3、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正如梅因所说,法锁的意象沾染了和渗透了罗马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每一个部分。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Stinularinemopotest)的法谚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这种理论,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持之不易,至今仍是区别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内容、体系的基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个人本位逐渐让位于社会本位。依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义务的负担不仅仅出于义务人的意思,法律的任务也不仅仅在于保护个
4、人的权利。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可以强加给人们特定的义务,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所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原则,对债权采取类似物权的保护方式,强调与债的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债权则为必要。3如果放任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时常会使对债权人的保护落空,甚至鼓励第三人与债务人串通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其结果,自然破坏了社会所希望的交易规则和自由竞争的环境,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物权和债权相互借鉴各自的保护手段以保障自身的权利的实现,因而形成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趋向。债权物权化的趋
5、向不断发展,就使债权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侵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几乎具有相同的内容。”4让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债权势在必行。借鉴物权的保护方法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另外通过债的关系使财产的流转和利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现代财富的中心,已由物权移向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在人们将其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的固守财产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从封闭呆滞的财产流转朝向开放灵活的财产流转的过程中,债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不断加强。”5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正是对债权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的回报。“
6、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和完善。在中国,普遍存在民事主体意识缺乏,民事权利知之甚少,大多数民事主体既不懂得如何行使、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也不习惯于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下,受利益驱使,更容易发生侵害他人合法债权的行为。引诱违约而侵害债权的例子大量存在,即在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基于效率违约的考虑(他从第三人那儿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将对债权人因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损失)而违约。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过去由债权相对性概念及其规则构成的制度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和例外就成为
7、一种历史的必然。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造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以免毫无必要地、亳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6用庞德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当社会生活需要某种法制的新形式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形式会被创造出来;当社会生活不需要某种法律的形式时,即使它具有神圣的外衣,也最终会被抛弃。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它的建立就是“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的映证。首先,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项法律制度
8、的建立,即反映和确认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减少了不确定性。传统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一旦债务人无力赔偿,或者债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突破了以债的相对性为基础的违约救济,添加了第三人担负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使得法律对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完整,增强了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其次,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其本质。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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