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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
2、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
3、应急准备工作。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组织
4、指挥体系2.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XX煤监局
5、、省气象局、省地震局、XX能源监管办、民航XX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XX银保监局、中铁XX局集团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XX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省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
6、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3 现场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政府。主要职责:做好应
7、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2)抢险救援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XX省总队、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3)医疗卫生组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4)
8、治安保卫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武警XX省总队、事发地政府。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5)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6)善后处置组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总工会、XX银保监局。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7)处置保障组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参加单位:省发展
9、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XX局集团公司、民航XX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8)现场监测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
10、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9)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3运行机制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2 应急值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11、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3.3 预警3. 3.1判定预警级别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4. 3.2发布预警信息(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
12、报可能波及的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市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厅发布。(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13、。3. 3.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4
1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3.4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3.3.5预警解除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3.4应急响应3.4.1事故信息报告(1)报告程序和时限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
15、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2)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3.4.2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4.3分级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3.4.4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