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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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途径,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按国家有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第三条举报人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
2、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第四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相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直至举报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实名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办理奖励事项。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
3、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
4、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五)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六)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七)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给予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
5、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三)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州(市)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部门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四)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五)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一)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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