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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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二、关键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提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2、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二)施工企业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三)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
3、监管。四、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二)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三)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4、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四)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五、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
5、,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二)同一项目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配备一名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同一时段内,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专业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并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任务。(需核查上位法规定是否只能承接一个项目,目前市场上混岗现场普遍存在)(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
6、面同意,同时任职的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四)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注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调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鼓励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六、关键岗位人员入场管理(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未
7、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交底时,应核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保障在线”系统录入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七、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管理(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关键岗位人员总数量的30%。(二)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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