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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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参照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第三条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
2、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市劳动模范和市模范集体、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的推荐和管理,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按政策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先进人物的管理工作。授予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评选表彰第五条县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县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
3、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车间(班组)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第六条县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第七条县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领先水平。第八条违反保护耕地、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第九条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
5、公务员队伍的推荐、参评应控制在一定比例。第十条县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第十一条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人物和集体,经县政府决定,可即时授予县劳动模范或县模范集体称号。推迟或提前评选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基层推荐。被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单位内部公示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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