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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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二、【部门分工】市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
2、市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本级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参保等相关工作。三、【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四、【资助参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五、【一次救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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