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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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涉案主体合规评估(以下称合规评估),是指本局在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根据涉案主体的申请
2、,依据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标准、规范、规程、准则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认错认罚、整改到位”的涉案主体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裁量活动。第三条【评估工作机构】对涉案主体的合规评估,由本局评估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由本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四条【原则】开展合规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服务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合规评估,不得向涉案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适用对象】合规评估适用于本辖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六条【适用范围】合规评估适用于违
3、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第七条【适用条件】适用合规评估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4、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二)涉案市场主体已停止违法行为;(三)涉案市场主体“认错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四)涉案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五)涉案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合规评估。第八条【排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合规评估:(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涉案主体,或者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三)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四)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社会舆情的;(五)违法行为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六)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性风险或者系统性风险等;
5、(七)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第九条【合规评估依据】开展合规评估,以下列规定、要求为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案主体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涉案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涉案产品或者涉案主体明示执行的其他标准;(三)涉案主体应当遵守或符合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检验检测规程、评审准则等。第十条【回避】合规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本局执法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合规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合规评估结论。第十一条【告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本局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送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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