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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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广西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各级政府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补贴。本细则所称承保机
2、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统一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险种及市县险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承保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相关工作。(一)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机制;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承保
3、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决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二)保险监管部门。广西银保监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行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标准,指导承保机构完善保险条款,共建基层服务体系;负责组建行业保险专家库,指导、协调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银保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承保机构落实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服务纠纷。(三)行
4、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行业农业保险需求,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配合广西银保监局研究制定行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标准,并组建行业保险专家库,指导、协调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区域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并对承保机构查验后的保险标的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参与开展各领域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四)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制定相关农业保险政策制度和工作计划;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三农金融
5、服务室与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点的衔接、共建和维护工作;负责参与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负责协调承保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五)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部分农业保险保障品种的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数据参考。(六)气象部门。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水稻、甘蔗等广西粮糖大宗作物,以及海洋渔业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分与技术和巨灾保险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天气指数研究工作;负责并组织下级部门进行台风、暴雨、雨雪冰冻等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评估,参与由气象灾害导致的农林业损失的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依法为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数
6、据信息服务。(七)承保机构。各级承保机构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及时、足额理赔;负责整理和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和基层协保员开展政策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规范性。第六条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气象部门需依托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第三章补贴政策第七条补贴险种。(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由财政部确定,主要包括:水稻、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制种、糖料作物、油料作物、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符合中央补贴
7、范围的品种。(二启治区险种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主要包括:蔬菜、水果、林木种苗、烟叶、肉鸡、蛋鸡、肉羊、肉牛、桑蚕、牡蛎风力指数、对虾风力指数、珍珠贝风力指数、金鳄鱼风力指数、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油茶收入保险等。(三)市县险种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开展。相关险种实施方案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可享受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的奖补支持。涉及险种变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于年度农业保险工作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第八条保费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45%
8、、自治区财政承担20%3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养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2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3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商品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自治区财政承担35%0%,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其中区直林场保费市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本级承担。(二)自治区险种。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养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三)市县险种。自治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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