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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
2、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省局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省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第五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除应当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一)省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二)省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三)国家、省级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业务数据公示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
3、方式。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当事人名字或名称;(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
4、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除属于第一款情形外,应当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示全部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第十条按照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的,不公开理由应当在公开时限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
5、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粤市监办(2019)793号)有关规定,经内部审核后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或者未隐去第八条规定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公开了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撤下原信息。第十四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公示内容不准确的,更正并告知当事人;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
6、理由和救济途径。省局在核实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停止公开,省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第十五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省局自收到相关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撤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至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前款所称较
7、低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10万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参照适用本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
8、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7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1年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上位依据相继制修订施行。为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二、修订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四)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六)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粤府办12021)13号)(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三、修订内容现行办法共17条,修改后19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3条、修改1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文件标题。将文件标题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调整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与新出台的广
10、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一条中“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结果”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并统一正文中同类表述。(二)关于制定依据。在第一条中增加新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并删除目前已废止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三)关于适用范围。将现行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稿第二条)内容,并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相关执法结果信息的公开工作。(四)关于职责部门。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第四条增
11、加“谁执法谁公示”的工作原则,明确公开机构是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时由受托单位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五)关于公开载体。除要求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统一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外,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第五条第一款中补充规定省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省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等可选择性的公开载体。为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衔接配套,在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要求。(六)关于公开内容。L基本内容。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行政
12、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方式。2 .执法信息摘要。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整了第七条关于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将“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修改为“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删除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执法内容”。3 .隐蔽信息。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了第八条关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隐去当事人信息的具体要求:将隐去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修改为“当事人名字或名称”、由“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
13、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修改为“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七)关于不予公开的要求。L不予公开情形。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整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不予公开情形的内容,明确公开后可能危及“经济安全”时亦不公开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调整了第九条第二款关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开要求,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
14、容,明确除第一款情形外,全部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均应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示。4 .不予公开备案。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第十条中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3,错误公开的更正、撤回。除要求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及时更正外,在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未隐去第八条规定信息”应及时更正的规定;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错误公开的撤回要求,即“公开了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从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八)关于异议处理。依据
15、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申请信息更正的办理程序,删除了对申请的受理程序,明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更正,信息无误的不予更正,以上处理结果都应当告知当事人。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加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信息更正期间暂停公开相关信息的两种情形:一是省局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二是当事人申请停止公开,且省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九)关于信息同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了第十五条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变化时已公开信息的处理要求,即行政执法决定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原要求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十)关于公示时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整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限,要求“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参考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