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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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配发制式服装和
2、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前做好供应配发计划,严格按照实际执法人数、标准额度和指导价格等编制经费预算。第五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或者提高配发标准。国家部委对技术规范作出明确的,从其规范。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
3、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配发范围时,应当结合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确定可以配发的内设机构、所属执法机构,从严审核具体配发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配发人员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着装预算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检查职能的意见;(二)本单位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三)本部门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
4、策的有关意见。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执法队伍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一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第三章配发种类及标准第十二条帽类(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首次男士、女士各发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顶;(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首次男士、女士各发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顶。第十三条服装类(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首次发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5、: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四)单裤、裙子: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第十四条鞋类(一)单皮鞋:首次发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二)皮凉鞋:首次发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第十五条标志类(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二)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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