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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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1年核准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依法治校,切实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登记名称:文化艺术学院。学院的英文名称:SICHUANuniversityofcultureANDARTS第三条学院地址: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83号。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2、办学宗旨: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专业建设人才。第六条按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提供充足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科技兴川宏伟目标
3、贡献力量。第七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第八条办学定位:(一)学院定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二)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服务西部,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繁荣发展服务。(三)办学层次定位: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联合或独立举办研究生教育。(四)学科专业定位:以文学、艺术学、经济学为主,管理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相互支撑。(五)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
4、品德优、基础宽、素质高、能力强、会创新“的综合性应用型建设人才。(六)发展目标定位:建成西部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第九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第二章举办者和学院第十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为: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推举学院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依法确定学院理事会成员并参加理事会。(二)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有权查
5、阅学院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对学院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有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四)监督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对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院的办学规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一)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中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二)在学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并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院债务。(三)遵守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不得越权干预理事会和学院的
6、正常运作。(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设置标准提供保障。(五)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六)依法保障学院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院享有的权利:(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院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
7、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六)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与国(境)内外学院、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交流和学术活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院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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