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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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公证证明;8、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9、因公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10、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11、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12、刑事和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或办公室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指派。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
2、公室统一接受指派。第八条应当支付的费用受援助人由于援助案件或事项获得解决,而取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所或办公室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第九条承办律师的义务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3、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受援助人重大损失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第十条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细则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第一条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
3、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第二条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第三条保密范围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
4、项。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五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
5、行;机密级的由部门放宽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立即作出处理。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
6、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第六条如果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保密制度附件: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为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事务所的利益,本人保证并承诺:(I)本人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期间,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经合伙人同意并批准的材料,决不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资料一定需经合伙人同意后办理。(
7、2)本人对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中所知悉或获得的有关本所的业务项目、业务内容等,无论在事务所学习、工作或离开事务所两年内,绝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所秘密。如有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人:年月曰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培训科研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本所及其成员整体综合实力,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和办公室的全体律师、秘书和行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机构本所金融、证券、公司等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部门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科研工作。本所义务部门4年以上资深律师负责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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