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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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督导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细则。二、问责原则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三、问责情形对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
2、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三类对象,根据三类问责情形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予以问责。四、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1.公开批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备案。3督导通报。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4资源调整。根据督导通报,由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
3、设置等方面,依照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或调减。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二)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1责令检查。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
4、委和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3通报批评。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等情况,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责成对其进行严肃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4 .组织处理。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5 .处分。对于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5、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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