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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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水安全,涵养水资源,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2、、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到详细规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财政补贴、有偿使用等引导支持政策,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由国土空间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文水利、文物保护、地质、气象和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第八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
4、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文物保护、安阳古城保护的要求。第
5、H一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指标要求和管控内容纳入其中,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将其纳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落实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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