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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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嘉善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序号噪声类型条款法律内容职责部门1建设施工噪声:夜间建筑施工证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此条款由建设、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各类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建筑施工噪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此条款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3建筑施工噪声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Z)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此条款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贲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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