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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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办法地震预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2、于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地震应急的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自
3、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分管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
4、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地震局、团委、红十字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XX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军区参谋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o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2.3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5、,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2.5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自治区X
6、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3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
7、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包括XX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8、(行政公署)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千米的地区。4.2 分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有关县(市、区)共同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协调应对。当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州、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地方政府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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