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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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与管理,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关于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经市级评定,在全市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和评定,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机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推荐符合各县市区本地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涵盖种植业、养殖业
3、、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重点创建种养结合型示范家庭农场。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创建,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第二章申报评定第九条申报条件:(一)主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为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经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认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运用绿色防控技术,生产记录齐全,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S)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
4、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且流转合同剩余年限不少于7年(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不能满足条件的除外)。集中连片经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二。(六)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等粮食产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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