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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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3号)省局各稽查处,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为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状况,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暂停经营的情形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遇
2、有下列情形时,应视为自主暂停经营行为并需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备。(一)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二)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而暂停经营的;(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四)其他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情形。二、暂停经营的报告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因故自主暂停经营的,需向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报备,提交暂停经营书面报告(见附件1),说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暂停经营原因和计划暂停经营期限,并承诺暂停经营期间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相应稽查处应将企业报备暂停经营的处理意见抄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进行备案,并由该处以省药监局名义予以公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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