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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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窠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一)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六)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应当提
2、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三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参加,并邀请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第四条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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