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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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铁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一、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单元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2.0.7条2以下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ill::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爆破危险范围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3化工
2、企业的生产区,应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的风向的上风侧;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1.14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Omo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15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便利、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4条铁路、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6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以
3、下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e)爆破危险范围内;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吞噬的区域;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37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储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48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4、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2.510阻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2.611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1.4条1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13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焦化安全规程
5、(GBl2710-2008)5.3.314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515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616生产区域必需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Inb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别状况不应小于0.6mo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71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需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焦化安全规程(
6、GB12710-2008)5.3.818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L2.1条19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O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2条20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u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
7、4.3条22总容量IoOOWVV5000i113的甲类储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3总容量IooOWVV5000。的甲类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IO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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