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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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2年3月6日交通部发布)rzee第一早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视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需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并上报公安消防监视机关备案。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依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视检杳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状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第
2、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负责监视。其次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需各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装载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需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担忧全因素。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焕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第十条港
3、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对原有耐火等级彳氐、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二条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第十三条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
4、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第十四条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O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第十五条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弦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第十六条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第四章消防给水第十七条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第十八条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自然水源。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其
5、次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其次十一条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需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经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第五章消防车道其次十二条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其次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其次十四条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其次十五条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
6、、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其次十六条靠泊、装卸1OOO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OOO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O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状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第七章建设与维护资金其次十七条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其次十八条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单位负担。第八章附则其次十九条本规定
7、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2年03月06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01日仲央法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l-81(试行)公安部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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