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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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为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贝L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
2、厅(以下称“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具有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办理商事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藏青工业园企业除外);(二)拥有经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在区内建有科研机构、研发机构(藏青工业园企业除外);(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50
3、人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第七条认定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全区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
4、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行业上下游企业、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与本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了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六)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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