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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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的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特
2、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化改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第三条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第五条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
3、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五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区范围内镇乡(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支出范围及标准第六条根据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第七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
4、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第八条达到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省级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农旅融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40万元(含)以上。对列入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和奖励可叠加发放)。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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