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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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XX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
2、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第四条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贝!,实施综合治理。第二章基金的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第七条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基金计提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矿山企业因基建、技改、整合、安全和环境整改等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可凭县级(含)以上经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暂停
4、计提基金;待复产时恢复计提。暂停计提,需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八条矿山企业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安排,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土地复垦等工作。矿山企业根据其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自主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基金,在满足本矿山当年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第九条基金的使用额度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和验收意见确定。第十条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按规定实施闭坑并完成修复任务的、按政策要求关闭并明确不需要承担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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