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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专家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外国专家项目由财政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外国专家进藏服务和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第三条外国专家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2、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两类。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引进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边贸物流等领域的高端外国专家,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的外国专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国内外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厅是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项目主
3、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八条引进外国
4、专家项目申报条件。引进外国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四)学术造诣深厚,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或技术前沿,为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五)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六)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七)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区急需紧
5、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人才。(八)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个月,对采取远程合作(线上咨询、线上合作、线上培训、线上会议)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参照来华工作时间要求,以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工作报酬。第九条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引智成果在国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推广价值,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提高我区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可采用“二次引智”方式,引进内地先进省市已引进较为成熟的先进技术、管理方式、优良种苗。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外国专家项目每年的支持重点根据国家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制定目标任务,并
6、在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供填报的外国专家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外国专家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进行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限完成项目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可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
7、度,及时向推荐单位、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取得的重大成果。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外国专家项目特殊情况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对以下事项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一)更换专家。外国专家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备用专家人选,且备选专家具有同等水平能解决项目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更换专家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备案。(二)项目延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三)项目终止。因不可抗力因
8、素、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终止项目。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提交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总额30万以上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五章资助标准与经费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支持方式,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由科学技术厅一次性划拨全部资助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不超过专家评审建议经费。第十九条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包括:专
9、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和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和突出贡献奖励费依据申请支持。(一)专家交通费:指外国专家本人因来华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二)专家工薪:指项目承担单位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四)专家补贴:指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华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
10、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专家补贴按外国专家在国内执行项目天数发放。(五)专家生活费:指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六)其他费用:指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其中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发生的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应根据项目指南的规定提出申请。第二十条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用于外国专家个人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设备费、会议费、燃料费、其他费用等示范推广费用。核销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第二十一条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发放应
11、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专家工薪如已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第二十二条专家交通费和专家生活费应凭合规票据据实核销;专家工薪应有合同(协议)和支付凭证;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其他费用等支出应有支付凭证。第二十三条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项目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资助其工薪。第二十四条在项目承担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外国专家,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第二十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内,按规定
12、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支出经费,项目单位在不影响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在不超出资助总额和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项目经费。第二十七条如需支付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第二十八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的中方人员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必须要费用,如财务审计费可在其他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结项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
13、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无故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完成验收的按照项目终止处理,按原资金渠道收回全部项目资金。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三十条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管理、验收、持续支持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外专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制度保障,推动外专成果转化和共享,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并及时报送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等为依据,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价、专家评估、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项目及经费执行检查和绩效评估。
14、第三十一条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估覆盖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引才引智工作的实现程度、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经费使用等。以项目指南、工作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评估对象和重点。各项目承担单位关于项目的总结报告、绩效情况以及科研诚信制度落实情况等将作为新申报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建立项目材料留档备查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账务记账凭证、外国人才护照个人信息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
15、、工作合同等项目经费使用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单位永久留存备查。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外国专家项目资助上限标准作为本办法附件,其中相关指导标准为项目经费支出上限。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外国专家项目资助上限标准(币种:人民币)序号开支范围资助标准上限备注1专家交通费据实核销根据外国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据实核销,选择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原则上以经济舱为主,包括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火车、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市内出租车费。2专家工薪以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定合)或工作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3专家咨询费(讲课费)3000元/次4专家补贴1000元/天5专家生活费据实核销专家生活费指专家租房或住宿费,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住宿安排应注重安全舒适,方便工作,不求奢华。凭住宿发票按专家实际居住天数据实核销。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长期租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核销。6其他费用据实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