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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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化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化市市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兴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兴政办发(2022)62号)以及我市支持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化市市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贵明确
2、、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3、责。第六条市住建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四)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
4、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5、责。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有资助引导、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强化建筑业企业品牌创建意识、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基本建设投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按市政府建筑业支持相关政策执行。第四章使用和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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