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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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安全管理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联防联控、强化应急的原则。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
2、,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市级住建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核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协助燃气企业做
3、好居民小区燃气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产品质量、气瓶产品质量和燃气充装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充装环节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经贸)部门负责汽车燃气加气站和餐饮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城镇燃气非法充装、储存、运输、销售的犯罪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燃
4、气场站、燃气管道等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的审批和监督。县级以上工业和能源部门负责工业行业等使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安全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燃气的安全由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中心、托育中心使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物馆、博物馆、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文化旅游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项目建设改造的统筹推进,协调争取资金支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敬
5、老院、福利院、殡仪馆等民政服务机构使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业内使用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基层组织、燃气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第七条遵义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第二章规划建设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九条燃气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项目立项前,建设单
6、位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H一条新建、改(扩)建燃气工程验收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工程技术档案移交权属城乡建设档案馆保管,燃气工程权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燃气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雷接地等相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场监管、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
7、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带及其他标志标识。第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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