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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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
2、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船舶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船舶正常显示船
3、载自动识别系统(AlS)信号,并按船舶进出港交通组织信息公布的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可视为已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相应动态。拟通过桥梁的船舶需在过桥前15分钟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实际最大吃水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第六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卸驳船应提前2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受载船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
4、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以及航行计划。第八条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九条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l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
5、十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VTS中心发现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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