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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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加强规划管控,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领作用,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各级各类保护地(区、红线)等管控要求,科学合理配置矿业权,保障生态安全、绿色发展。矿业权新立和扩大矿区范围登记时,审批机关应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11级保护林地
2、、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核查,其他登记事项按核查意见模板执行。矿业权登记事项中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应参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核查意见模板,并对核查意见负责。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二)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或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此类矿业权需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2、为充分合理
3、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资源。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按以下情形掌握:采矿权周边资源协议出让。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连续分布或属同一矿体,已提交资源量,资源量达不到行业准入规模且无法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出让采矿权;暂不能提交资源量的,出让探矿权,原则上探矿权面积不得超过已设采矿权面积。采矿权周边的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与已设采矿权距离1000米以内的,已提交资源量的,出让采矿权;暂不能提交资源量的,出让探矿权。出让探矿权的,
4、经过进一步地质工作后提交资源量的,可比照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办理采矿登记。该探矿权按非申请注销履行注销程序。上述情形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论证意见:1.明确资源量是否达到准入规模,是否可以单独设立矿权;2.明确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边界上是否清晰。本文件有效期内,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原则上仅协议出让一次。受委托行使登记权限的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协议出让,需报请省厅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协议出让工作。(三)保持整合政策的连续性。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含黑煤整治办发(2020)7号文件批准的规划保留矿井),可比照部“6号文”有关精
5、神,按整合方案批复时政策、方式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14种战略性矿产权限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附件DO(五)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权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其它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附件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采矿权的出让、登记(附件3),并及时向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部、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
6、审批权限自行开展。(六)变更主矿种的,按照变更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七)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四、调整矿业权登记管理(八)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需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九)探矿权延续、保留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
7、(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已提交资源量”指勘查程度达到普查及以上,提交地质报告并通过评审的资源量。(十)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登记。矿业权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的,视为已提出登记申请,相关情况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意见中说明。矿业权人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但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的,可正常办理登记。(十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新立和变更的主要依据,不
8、能用于直接指导矿山企业生产建设。鉴于本次自然资规(2023)6号文件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现明确: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增加“确定矿区范围”的相关内容,针对该矿区范围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2、评审意见书应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是否通过评审。3、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十二)在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前提下,地热完成预可行性勘查,可出让采矿权;矿泉水(单井)属简单地质结构的完成普查,属其他类型的完成详查,可出让采矿权;新设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可根据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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