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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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宽进、严管、重罚”工作要求,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经研究,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一)支持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有意愿且近三年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等情况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2、企业,我厅建立特级(综合)资质培育企业的联系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升特级(综合)资质“一对一”业务咨询服务。对有意愿且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我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提供资质升级政策指导服务。各市(州)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市级联系服务机制,为当地骨干企业提供资质升级指导服务。(二)支持施工三级资质升级。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办与原三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时,对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不再查验社保证明材料和频繁使用情况,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企业通过新办或增项方式直接申办二级资质时(建筑
3、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除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其它要求仍按照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0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时,企业业绩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急抢险、灾后重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建设工程的,其有关技术指标可累计核算(高度、跨度除外)。民营企业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企业资质延续时恢复审核标准。(三)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入库入统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可
4、直接申请13项由我厅负责审批的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按上述支持政策申请的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四)支持集团企业内部优化资质结构。省内集团企业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通过重组、合并、分立方式转移资质的,资质承继企业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对依据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取得的有关资质,满三年以上的,企业可按照该项资质等级对应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重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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