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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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
2、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在县财政局设立县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中心,负责对全县县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投融资,提供担保,产权变动,转让资产,捐赠,薪酬和用工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分配利润,修改公司章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县人民
3、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按本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审批、备案、报告重大事项的,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大财通(2022)82号)的规定执行。对瞒报、迟报、谎报或故意隐瞒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拒不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县属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实行外派监事会或委派监事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4、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企业治理结构。(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设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继
5、续委派连任。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强化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董事会职权,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激发经理层经营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县属国有企业成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第八条县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约束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
6、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调整;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作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正;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解聘或免职。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对县属国有企业授权放权清单的规定,落实授放权承接,落实决策和执行程序,全面激发县属国有企业微观活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强化授权放权事中事后监督监管,全面掌握企业行权履职情况,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
7、调整或收回等措施调整授权放权事项,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赋予县属国有企业更多自主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十条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擅自设立。(一)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要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1.设立企业的必要性;2 .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3 .企业经营目标;4 .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5 .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属国有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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