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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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五江苏省公路水运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造价、审计、试验检测、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从业单位(以下称“服务类单位”)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信息和荣誉信息。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为评价单元,监督检查信息和荣誉信息以每个服务类单位为评价单元。第六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单位对服务类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和履约考核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报和决定;(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在全国
3、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和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试验检测机构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翼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行为和其他服务类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评价信息实时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4、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母体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试验检测机构履约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对服务类单位的监督检查信息、荣誉信息进行评价。第九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十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行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一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AA:95分W评分100分;A:85分W评分95分;B:75分W评分
5、85分;C:60分W评分V75分;D:评分V60分。第十二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考核年度参加部、省比对试验结果为满意;(二)最近一次母体机构监督检查得分为85分以上。第十三条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四条服务类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投标不良行为的服务类单位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
6、上公示。(二)履约行为评价与履约考核。1、试验检测机构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明确的相关评价标准分别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同时作为试验检测机构的履约考核结果。2、其他服务类单位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同时作为相关服务类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3、建设单位按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履约考核办法对服务类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履约考核结果。(三)监督检查信息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服务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扣分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录入厅建设市场
7、信用系统,并于5日内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提示相关单位。(四)荣誉信息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按照评定标准,对服务类单位录入的相关荣誉信息进行评价。(五)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对服务类单位上年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得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布。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评价信息记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将评价结果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第十六条服务类单位存在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规定,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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