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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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为依法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加快工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永康市范围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二、拨缴标准(一)拨缴基数。缴费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
2、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二)拨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上缴市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市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建会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三、拨缴方式基层工会留用部分由缴费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上缴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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