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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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职
2、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外聘人才)、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评价办法。第六条建立定期评聘制度。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确保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区农业农村厅政工人事处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专业业务考试原则上于6月底完成,职称申报原则于9月底完成,职称评
3、审原则于10月底完成,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年度评审。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本级别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八条建立不少于30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建立不少于20人的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建立评
4、审专家管理、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一般由区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九条自治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行政领导不超过2名。设执行委员若干,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11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则上不少于9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级及以下级别职称。第十一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审理评审材料的
5、时间和要求,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派驻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监督下随机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随机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第十二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为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属同一单位、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推荐专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
6、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全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厅政工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他级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组建单位指定(原则上设在政工人事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三)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代表论文、论著原
7、件及复印件;(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七)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第十七条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二)委托评审函I份;(三)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第四章申报审核第十八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
8、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十九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报人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论文、奖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截止申报材料接收之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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