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律师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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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甲方:深圳市律师协会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和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协议书,因人员统计有误和维持上年有关条款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做如下补充协议:一、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第8条,被保险人数:原为7144人,现变更为7120人。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协议书第6条,被保险人数:原为7144人,现变更为7120人。二、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第11条保险费:原为人民币.00元,现变更为元。2013年深圳
2、市律师协会律师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协议书第7条保险费:原为人民币714400元,现变更为712000元。三、201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笫12条,保险费支付办法原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的七天内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变更为:保险费支付办法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签订协议的一周内交纳人民币伍拾万玖仟零捌拾元整(RMB509080.00),第二期在本年6月15日前将剩余的人民币伍拾万玖仟零捌拾元整(RMB509080.00)一次性交清。四、关于中途律师注销执业证退保,甲方应指派保险专员及时向乙方提交资料申请,乙方按条款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所退保费由乙方转入甲方账户。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BO859095100(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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