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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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25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
2、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
3、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4、及其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巡查督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
5、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常识
6、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教育,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完善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
7、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五)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六)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八)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九)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报告和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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