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与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解释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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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与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解释论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始终都是立法、司法和学界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立法大致经历了越权行为有效到原则上无效再到原则上有效的发展过程。(1)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贲任。按照该规定,法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勉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不利于法人利益之维护。为限定法人的责任范围,坡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巳废止,以下简称经济审判纪要),其中第5条第1项对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法人仅对其工作
2、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原则上不时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法人追认或容忍越权行为或授权不明从而引起权利表象且相对人非明知该工作人员越权实施行为的除外1999年合同法第50蚤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2)参见邹海林: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制度逻辑解析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第65页;汪晓华:民事职务行为司法判定的逻辑理路一兼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之体系安排,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3期,第110-111页。按照民法典第61条第2款(3)民法典3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1的规定,法人应当承担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据此,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皆对法人发生效力,而不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受到限制,也不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但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却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可以对抗非为善意的相对人。进言之,相对人非为善意的,法人可以否定越权行为的效力,这与该条第2款关于法
4、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皆对法人生效的规定相抵梧。此外,民法典第61条第3款(4)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外,民法典第504条针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专条予以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虽然此处适用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并未像民法典第61条第3款那样适用善意”,但实际上民法典第61条笫3款中的“善意二一般可以解释为对某一情况“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因此这两条中所涉及的“善意
5、相对人”,应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权限受限制的相对人。由此可见,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61条笫3款的规定并无实质不同,它们所涉及的都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第504条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有饕于此,本文仅针对民法典第61条笫3款展开论证。虽然规定了相对人为善意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有效,但并未规定相对人非为善意时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球待学界在澄清该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填补规范漏洞。(5)参见吴越: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一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笫95页。为此,本文将首先澄清法定代
6、表人在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时的“代理”属性,其次运用代理法的代理授权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来论证民法典3第61条第2.3款的法理基础,同时通过限缩解稀的方法来化解该两款之间的逻辑矛盾,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澄清相对人非为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之代表行为以及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逾越业务执行权限制或法人经营范围之代表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贲任。一、法定代表权之“代理”属性民法理论上关于法定代表权的性质存在两种学说,即代表说和代理说。代表说以法人实在说(6)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主体,不是法律的拟制。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1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工1有
7、机体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法人具有团体意思,法律赋予该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是社会有机体,而是具有区别于其团体成员利益的、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并使其成为权利主体的组织机构。我国通说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工为基础,代理说以法人拟制说(7)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法人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拟制的结果,主张该说的代表人物为萨维尼。为依据。代表说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法定代表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或依据法人的章程产生,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他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
8、自身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当然归属于法人。(8)叁见粱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同前注(2),邹海林文,第66页。代理说采纳法人拟制说。根据法人拟制说,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正如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那样,法人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实施法律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理人,应当时其适用关千代理的规则。(一)代表说与代理说之辨我国学界通说因采纳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9)参见同上注,梁慧星主编书,第128页;另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2页。而支持“代表说。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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