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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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改善农村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
2、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嘎查村民建房的管理。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嘎查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厨房、禽畜舍、厕所等)和庭院用地等。第三条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
3、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薛家湾镇、大路新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危房改造、原址拆旧建新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农村地区每户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0%(包括主房和凉房占地)。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不超过二层,主房净高不得超过7米,凉房净高限定在2.2米(含2.2米)至2.8米之间。一户一宅申请资格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嘎查村民建设宅基地,应当依法取得
4、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六条旗农牧局总体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七条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审查后报旗人
5、民政府批准;涉及补充耕地的,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第八条宅基地涉及占用林、草地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第九条旗农牧局宅基地审批职能、旗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职能下放苏木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职能、规划审批职能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工作具体分工情况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二级事业单位办理,明确后需向社会公布。苏木乡镇街道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具体承办机构予以保障。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嘎查村民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
6、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及受理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嘎查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辖区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宅基地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审查嘎查村民小组(社)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每村在村委成员中确定一名宅基地审批协管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嘎查村民小
7、组(社)负责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资格;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负责公示及上报村级组织。第三章审批流程第十二条选址情况预查询村民有宅基地申请意向的,由村宅基地审批协管员或社委人员陪同到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机构利用卫星影像及其它数据进行预查询,主要查询选址范围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等限制情况。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审核经预查询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向嘎查村民小组(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经嘎查村民小组(社)讨论通过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不设立村民小组(社)的,农户直接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嘎查村民小组(社)初审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
8、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公示期限,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等。第十四条村委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嘎查村民小组(社)将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小组(社)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进行用地范围测绘。第十五条乡镇审批苏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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