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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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维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暂行规定为加强廉洁自律,维护医院利益,进一步规范我院从事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器械、药品、耗材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医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凡参与医院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器械、药品、耗材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医院利益。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制度规定,按照程序运作办事,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
2、公正。严禁将应集中采购、招标、审计的项目进行分解。第三条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干部和从事基建、总务、设备、药品、耗材、信息、财务、经管、监审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所负责项目的审核签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第四条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即在招投标双方签署工程合同时,双方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合同。第五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条款要求规范完整,符合法律程序。各业务部门在代表医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和盖章。凡涉及到工程变更等问题,应严格执行医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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