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ocx
《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以独立的视角再论信托a产的所有权三三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项古老的财产转移措施,信托发端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并经几个世纪的打磨锤炼,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分庭抗礼的夹缝中逐渐锻造出一整套完备的理论体系与制度架构。它不仅作为衡平法的典型成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更是传播四海,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竞相移植借鉴的对象,获得“被两大法系比较法学者广为探讨M唯一被成功移植到其他体系的普通法制度(2乂美约翰亨利梅利曼:所有权与地产权,赵萃萃译,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第147-16。页。的殊荣。信托进入我国法律体系巳有二十裁,在信托法加持下我国信托制度已经实现了从名不副实”到“正本清源”的完美过渡,专
2、门化信托机构纷给涌现,规模化信托业务积极开展,保障性配套措施逐步设立,我国信托制度本土化进程正在有序推进中。信托财产是信托推架的根基,信托财产独立性则是整个信托体系的灵瑰。(3)SeeJonathanR.Shulan,TrustsandEstates-SpendthriftTrustsandtheHappenstanceofBankruptcyRule,33UniversityofArkansasatLittleRockLawReVieW45,45-74(2010).英美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在锲入大陆法系民法体系时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冲突,(4)SeeJoaquinGarrigues,Law
3、ofTrusts,2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25,33(1953).寻找法源或实现对接便成了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时面临的首要难点。环顾各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无论是采用将信托归入民法典合同部分、法人部分、财产部分的立法模式,抑或是直接单行立法,(5)参见张淳:大陆法系的信托立法一若干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第224-243页。均是在深入剖析双重所有权”内涵真意基础上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出路。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所有、受益人所有的差异折射出各个国家信托立法中的价值取向抉择与实践操作考量,在
4、保持不违背本土法律体系根骨的前提下向英美信托趋同,既保留信托在财产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又避免生搬硬套、僵化适用。粽上,本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基础,揭示大陆法系移植英美信托制度时面临的理论衔接与实践探寻难题,进而论证我国信托立法回应信托财产权属与独立性方面的危机和缺愧,最终探索出我国信托法在民法典时代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周延解决民商事信托财产权属争议的妥适路径。二、信托财产的属性剖析:独立性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英美信托制度的典范当属日本,是故日本信托立法与理论学说已经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引入信托制度的逻辑起点和重要参考。依照英美信托一般观念,信托财产独立性旨在强谓信托财产具有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隔离性、(
5、6)SeePatrickParkinson,ReconceptualisingtheExpressTrust,61TheCambridgeLawJournal657,657-683(2002).强制执行与混同之禁止、抵销与责任承担之限制,保障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受益人各自国有财产相分离是其应有之义。(7)SeeHenryHansmann&UgoMattei,TheFunctionsofTrustLaw:AComparativeLegalandEconomicAnalysis,73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434,434-479(1998).日本信托法理论对信托财产独立性
6、的诠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专指信托财产独立千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后者则是指信托财产应与信托关系各当事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在此基础上,日本学界提出了革新信托基本结构的信托财产主体性理论。进言之,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旨在强调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不得以信托债权抵销非信托债务,也不得以信托财产为受托人债务的强制执行对象;在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其遗产或破产财产范围,日本学者将上述分离状态描述为信托财产的安全地带”(8)日本学者四宫和夫依据日本1922年信托法归纳总结了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五项原则,并宣称正是该五项原则使得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
7、立存在,实现信托财产处于安全地带的状杰。参见张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102-111页。在此基础上该学者又注意到,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仅是其独立性的一个方面,自信托设立至终结,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处接连流转,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应包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与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分离与区别。上逑广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被我国学者普遍接受,形成诸如“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8、”(9)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的一般观点。随着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探讨愈发深入,学者逐渐揭示出信托财产与法人的类同性一独立的财产和有限的责任,遂开始突破唯权利客体边界,试图招信托财产拟制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比如日本学者四宫和夫提出的实质性法主体说”就对信托财产关系做了如下安排:信托财产本身为信托财产构成物的所有权人,并在信托关系中担纲L方当事人;受托人仅作为信托财产这一实质性主体的“机关”而存在,享有对信托财产构成物广泛的管理权。(1。)关于四宫和夫提出的实质性法主体说,参见张军建:信托法基砒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然而,将信托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独立性 视角 信托 财产 所有权 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