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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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3)8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省局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湖南省范围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鼓励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规定和本办法的宣贯,引导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3、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工作。(三)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五)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属地督导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鼓励签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六)获证食品
4、生产主体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除应具备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应明确学校、托
5、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食堂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受委托或承包经营方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按有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执行。(四)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IoO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通过下发文件或任命书、聘书等形式明确。第六条鼓励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
6、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和上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总部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鼓励食品生产主体(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中小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主体、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餐人数IooO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连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具有食品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
7、,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和守则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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