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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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意见为规范有序做好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秋季起,在区域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特制定市区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服务区制度基本内容(一)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在区教育局的管理下,根据各自的办园规模,分别划定相应的招生服务区域,制订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招收年满三周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幼儿入园的制度。(二)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
2、”制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符合市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即三级幼儿园及以上等级,接受区教育局招生管理,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区教育局指导价收取,每年接受区教育局综合考核并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等扶持。(三)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现有的招生能力和幼儿实际入园需求,合理确定招生服务区域。(四)相关幼儿园在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小区业主子女,应列入该小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区”优先招生对象;因历史原因,长期以来
3、形成的某些幼儿园的特定招生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可优先招生。多余学额应用于服务区招生。(五)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幼儿园,应在招生前制订招生办法,经区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按区域统筹以及按条件分类分批招生办法,在相应的招生服务区域,由幼儿园根据幼儿及其家长的户籍、房产信息以及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申请条件,分类分批实施招生。同一区域内的幼儿入园条件及分类分批招生办法应基本一致。二、服务区招生依据招生以适龄幼儿的户籍证件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住房产权证(不含共有房产、商业房产等)、拆迁安置协议为主要依据。住房产权证登记与户籍迁入期限,均以入园当年4月30日(含4月30
4、日)为限,其中房产以实际居住为准。入园当年4月30日以后获证且愿意服从统筹的,视学额许可统筹安排。三、服务区招生类别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园对象户籍与父母房产(含幼儿本人房产)地址相一致(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含拆迁安置协议,不含共有房产、商业房产等,以下同),且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园对象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含直管公房租赁)地址相一致,父母在城区无另外房产(指城区招生),或农村所属镇(街道)无另外房产(指农村招生),且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第三类:有户无房。入园对象户籍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园对象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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