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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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3日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
2、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丁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H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3、改广州音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水资源。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
4、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城市建立健全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市、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港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5、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以及将其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工作。第六条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责。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6、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在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因供水格局改变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就造成跨市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关地级市
7、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第十一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并在周边区域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等区域设立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的、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二
8、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的中型及以上水库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配备供水设施,根据需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保障突发状况下能够正常使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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