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docx
《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管理原则】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术语解释】本规定中所称的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
2、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投诉处理机构反映质量缺陷的行为。质量缺陷,指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保修期内住宅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市住宅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处理工作。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处理投诉。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接待时间等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处理途径】投诉人在规定的
3、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投诉人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量缺陷处理诉求,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维修;也可以直接向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仲裁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七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如实填写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后续补办投诉登记。第八条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的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4、:()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对提交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投诉人当场更正;(三)投诉人提交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四)投诉人提交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一)对同一投诉事实己经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或已有诉讼、仲裁结论的;(二)投诉人为非产权人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5、三)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四)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已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五)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修不当等引起的;(六)属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缺陷;(七)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再次投诉的;(八)其他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第三章投诉办理第十条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2名具体承办人员,受理后10日内,由投诉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核实投诉情况,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第十一条质量投诉处理根据投诉内容按以下方式处理
6、:()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投诉当事人提出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施工质量问题(适用于多次协调未果,有较大争议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复核后提出相应处理方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承办人员向投诉当事人出具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三)难以界定的质量问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住宅 工程施工 质量 投诉 处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