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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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保护法雌系的宪现础本文由王锡锌教授提出基本框架(四步论证结构)与核心立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宪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为基点),由彭藩助理教授细化对民事权利基础说的反思和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础说的论证,由两位作者多次讨论修改完成。一、问题的提出:探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基础随着数字时代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巳成全球共识。在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相继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在此背景下,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概念基础(COnCePtUalFoundation),对充分解稀和有效规范该体系的核心概念,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承前
2、”意义在于从恰当的概念基础出发,可以推导出一幅内部逻辑协调的“就念地图”,为既存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提供系统化说明;“启后1意义则在于揭示现行立法与实践之不足,为下一步改进完善提供查漏补缺的指引。对此,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有二:首先,应以法律权利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慨念基础。尽管有学者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规制的行为主义进路,试图绕开个人信息赋权的难题,(1)参见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栽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第845-870页:冯果、薛亦飒:从权利规范模式”走向“行为控制模式的数据信托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的另一种思路,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3、第7073页。但这是绕不开的,因为对信息处理者特定行为是否规制、如何规制,归根结底取决于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是否享有、享有何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在确定个人信息权益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推演相应的法律义务、责任和规范,达至L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在此前提下,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基础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据此推导出信息处理者负有不得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义务,民事责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手段,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规范,同其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L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2)对此下文将评述。本文赞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
4、法律体系应以法律权利为概念基础,但认为恰当的选择并非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体论证分三步展开:第一,梳理民事权利基础论的理路,剖析其三项核心命题,并展开反思;第二,论证个人信息保护能在我国宪法上获得安顿,并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1的概念来表达;第三,在宪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视野下,通过展开其内容、功能与限制,速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二、重省民事权利基础论(一)民事权利基础论之理路民事权利基础论包含以下三项核心命题:第一,主张个人信息本身是民事权利客体。理由如下:基于民法典3第111条,认为若个人信息不是民事权利,则“立法者不可能在作为民商事领域
5、基本法的民法典中做出规定,更不会在其总则编的民事权利章中加以规定”。(3)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第3-4页。认为个人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世.排他、绝对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占有和支配。(4)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一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41页O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新型、独立的人格权,除传统人格权消极防御的特性外,还有积极控制的面向,派生出信息知情、同意、查询、修改、更正、删除等权能。(5)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
6、12年第6期,第74页:同上注,杨立新文,第42页;另见张里安、韩旭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第128129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55173页。第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公法权利属性。理由如下:认为作为民法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可对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害。公权力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私权利主体同样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6)同前注(3),程啸文,第6页。认为“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影响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为了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
7、民法之外,通过刑法、行政法乃至社会法来保护民事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常态表现工(7)同前注(5),王利明文,第69页。认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公、私主体虽然“在处理目的、合法性基础等方面存在不同,但不因此导致自然人与处理者之间关系的区别。信息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问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均负有不得侵害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义务。在私权利保护的问题上,不存在公权力机关比非公权力机关处于更优越地位的情况(8)同前注(3),程啸文,第56页。“尽管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使用、收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法行为,但这只需要规定政府部门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责任即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应是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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