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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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了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颁布并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18)24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实施五年以来,通告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预防疾病和控制本市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食品产业也日新月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也在不断提档升级,一些地区动物性水产
2、品的养殖环境生态也发生重大变化,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五年来,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贯彻执行通告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界定不清晰,有的品种归类发生变化,给监管执法带来困惑,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促进本市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本着既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又最大限度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对通告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根据2023年本市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组建修订工作组,启动通告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市卫生健康委、市农
3、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疾控中心、相关社会组织和协会积极参与修订工作,并提供相关检测监测数据。工作组多次分批组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修订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省市水产养殖、生产销售企业,形成初稿后,专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三、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五项内容如下:(一)将原通告第二条“炮虾”归并到第三条统一表述将通告“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蜡、泥蜡、魁蜡等蜡类,炮虾和死的黄鳍、甲鱼、乌龟、河蟹、蟋螟、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修改为“二、禁止生产经
4、营毛蜡、泥蜡、魁蜡等蜡类,死的黄鳍、甲鱼、乌龟、河蟹、蟋蟆、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删除了“炮虾”,将“炮虾”并入第三条统一表述。修改理由:“炮虾”属于生食水产制品,且制售活动仅存在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中,故归并至通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一并表述。(二)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蟒蟆、咸蟹的季节性限制将原通告“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蛾蟆、咸蟹。”予以删除。原通告设定季节性禁止生产经营的醉虾、醉蟹、醉蟋蟆、咸蟹,系延续1995年制定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而当时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设定该条款的主要原因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5、本市每年夏秋季节是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高发季节,包括霍乱、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以及副溶性弧菌、沙门氏菌等食源性疾病。有的郊区农村生活饮用水仍然使用井水、河水,有的地区生活污水、人畜粪便处理不规范,甚至污染生活饮用水、河水、水产养殖用水;本市河道、浅海自然生长的水产品,以及养殖的水产品其肠道致病菌、寄生虫感染率较高;食品贮存和冷链运输条件较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规范和标准也不健全,气温气湿高,细菌易生长繁殖,食品易腐败变质。因此,在夏秋季节,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蟋蟆、咸蟹,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上述生食水产品易导致疾病的发生。因此,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设置季节性禁止相关品种
6、的条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人居环境、市政建设、水产养殖环境和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有了较大变化:一是当前的原料采购、物流运输、加工场所环境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即使在5月1日至10月31日高温季节的采购运输、生产加工、贮存均有条件做到全程冷链,确保食品原料安全;二是有了较完善的国家标准,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等标准,预包装生食水产制品的致病菌、寄生虫检测指标都纳入了强制性标准;三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生食水产品,均有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产品出厂经过出厂检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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