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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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发文机关: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10.08生效日期:2023.ILOl文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8月25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9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8月25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H一次会议通过202
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3、、全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
4、,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等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其中。第九条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保护生态本底,合理控制
5、开发强度,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建设等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体、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短缺等问题。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建设及提升改造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6、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依法进行设计,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包含海绵城市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第十四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不适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工程、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清淤工程、保密工程等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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